光氧催化灯管不亮、低温等离子设备成“摆设”||请注意VOCs治理四个误区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30 21:41:13 次数: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一批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原因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企业治污设备未全部开启、车间进入口及部分窗户处于开启状态,喷涂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等,累计处罚金额20余万元。
光氧催化灯管不亮,喷涂未密闭,罚款8万
2019年9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的喷涂工序和1个烤箱正在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生产工艺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紫外线光氧催化设备正在运行。该紫外线光氧催化设备内共有40组灯管,其中有24组灯管不亮。车间进入口及部分窗户处于开启状态,喷涂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项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八万元。
低温等离子设备成“摆设”...罚款5万
2019年9月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通讯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低温等离子协同光催化”一体机中包含2台低温等离子设备和2台光催化设备,现场只开启了一体机中的1台光催化设备,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启低温等离子设备和另1台光催化设备;挤出车间未在密闭空间内生产,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只开风机,不开光氧催化...罚款6万
2019年9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塑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6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加热和挤出(入模成型)工艺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光氧催化净化器中的风机正在运行,光氧催化净化器设备上的控制开关均处在“OFF”状态,打开光氧催化净化器发现内部紫外灯管全部不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六万元。
喷漆房未密闭...罚款3万
2019年8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有3个喷漆房,喷漆房喷漆时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过滤、紫外线光解催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车间北侧一间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大门及侧门处于敞开状态,喷漆房未密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第项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元。
VOCs污染治理一直以来都是大气污染治理的短板和难点,堪称是“肿瘤”、难以“切割”,只有研究清楚不同行业VOCs排放特征,摸清企业污染源对症下药,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据了解,就目前来说,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普遍陷入4个治理误区:
1、只关心初始投资,不关心日常运维;
2、只关心有无处理,不关心处理效率;
3、只考虑车间通风,不关心废气收集;
4、只重视设备采购,不关心整体设计。
其中,尤其是VOCs治理工程设计时缺乏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的理念意识,前期对不同VOCs废气现场工况的温度、流量、压力变化考虑不足、对技术工艺缺乏规律性认识等原因,导致VOCs治理工程设计有缺陷、系统建设不完善,竣工后运行达不到设计的预期目标,影响了治理工程的实施效果;原有的污染治理设施普遍存在“技术选择不到位、设计能力不足、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运行维护缺失”等突出问题,终导致绝大部分排污企业陷入无法稳定达标排放或存安全隐患且重复建设等困境,更是无法履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没有一种技术可以解决所有的VOCs问题。比如作为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印刷行业,每家印刷企业都有独特的工艺和需求,排放的VOCs成分会有所不同。VOCs治理企业要针对不同的企业对症下药制定合适的技术路线。无论是催化燃烧还是UV光解,具体技术路线要取决于客户的实际工况。不能复制照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精准治理。
本期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图片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扫一扫关注我们